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1
保管人____________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寄托方____________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物品寄托仓库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其所有列物品计____件愿付仓租寄托甲方仓库堆藏保管,而甲方允为保管并于本契约成立日如数受寄,同时发给仓单与乙方收执。
第二条 乙方对于寄仓应留存印鉴图样在甲方备提货或过户时核对,否则甲方不负意外之责。
第三条 仓单所记载的寄托物名称、种类、品质、价格等均系根据乙方原包入库,倘有货物与包装内容或价格不符合现象,甲方不负鉴定之责,又重量未经甲方过磅的,甲方亦不负其责,凡仓单的受让人或货物的保险人等欲审查检点寄托物时,须随带仓单或备具凭证受甲方允诺始得行之。
第四条 凡仓储物如混有违禁物品或危险品未经告知致触犯刑律或酿成灾害时,概归乙方负一切责任。
第五条 仓单的转让并非经乙方背书及甲方负责人员在仓单批注签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条 凡出仓凭仓单及印鉴为之,倘仓单或印鉴图章遗失时,应即报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库物被出库提取甲方亦不负责。
第七条 甲方对于仓储物所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以确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为限。
第八条 前条损害赔偿金额如仓储物市价高于进库时,应依损害时市价计算。
第九条 仓储物如因天灾、地变、兵祸、盗劫、虫蚀、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蚀、罢工、防疫、自然变质或因气候变迁而发生的自然损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现象致受损害的,甲方概不负责。其约定于仓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阳光雨露风沙以及其他仓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损害,甲方亦不负责。
第十条 甲方因遇事机迫切或预防灾患可以先将仓储物移动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无为前项的义务,所以因此发生的损害甲方免负责任,如因不移动而致发生损害时甲方亦不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甲方所发仓单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期满时应出仓,倘再继续寄托的,必须更换新仓单。
第十二条 仓租双方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应于前条规定出仓或更换新仓单时,一次缴清。
乙方如不照期缴清的,甲方可将乙方的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偿仓租或其他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凡仓储物乙方须自行保足火险,否则如受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关于仓储物的火险承保事宜为期迅速,须由甲方委托特约保险公司办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私人物品仓储合同书 篇3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