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同期录音合同书

2023-03-11

电视剧同期录音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电影/电视剧(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同期录音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该片/该剧的同期录音工作。乙方负责安排同期录音师人,同期录音助理人,录音器材套(详见器材清单)。

  1.2工作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起止,工作共计天。

  1.3乙方指派人员在剧组应享受的待遇

  1.3.1录音师:享受剧组主创人员待遇。住房:标准房单人一间,如不住剧组,则由剧组负责交通费用。

  1.3.2录音助理:享受同级别工作人员待遇。

  1.3.3录音用车:由剧组提供专用车辆。

  1.4乙方同期录音标准如下: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费用

  2.1.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

  (含人员报酬及器材费)

  2.1.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照元/天另行支付费用。

  2.2付款方式:

  2.2.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2开机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3拍摄周期过半(最迟不晚于年月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4拍摄结束关机,即年月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结清全部费用。

  2.3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2.4以上价款不包括乙方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5同期录音所需的各类耗材,双方协商按人民币元计算,开机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关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超出部分,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为该片/该剧及全部同期录音产品的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所有权,乙方应在完成同期录音后将全部素材提交甲方或者其指定接收人。

  3.2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对乙方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3.3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3.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休息时间。

  3.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指派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确因工作受伤或生病,甲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设备的意外损坏,甲方需按原价赔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列要求,认真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

  4.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乙方指派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漏其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及该片/该剧的一切信息。

  4.4乙方享有本片录音成品的署名权,甲方需在作品的片头、片尾之相应位置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参与工作人员姓名。

  4.5乙方应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后,将录音载体(标的物)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5.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的违约金。

  5.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交付甲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义务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8.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9.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电视剧同期录音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电影/电视剧(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同期录音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该片/该剧的同期录音工作。

  乙方负责安排同期录音师人,同期录音助理人,录音器材套(详见器材清单)。

  1.2工作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起止,工作共计天。

  1.3乙方指派人员在剧组应享受的待遇

  1.3.1录音师:享受剧组主创人员待遇。

  住房:标准房单人一间,如不住剧组,则由剧组负责交通费用。

  1.3.2录音助理:享受同级别工作人员待遇。

  1.3.3录音用车:由剧组提供专用车辆。

  1.4乙方同期录音标准如下: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费用

  2.1.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

  (含人员报酬及器材费)

  2.1.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照元/天另行支付费用。

  2.2付款方式:

  2.2.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2开机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3拍摄周期过半(最迟不晚于年月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2.2.4拍摄结束关机,即年月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

  结清全部费用。

  2.3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2.4以上价款不包括乙方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此类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5同期录音所需的各类耗材,双方协商按人民币元计算,开机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关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

  超出部分,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为该片/该剧及全部同期录音产品的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所有权,乙方应在完成同期录音后将全部素材提交甲方或者其指定接收人。

  3.2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对乙方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3.3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3.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休息时间。

  3.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指派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确因工作受伤或生病,甲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设备的意外损坏,甲方需按原价赔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列要求,认真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

  4.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乙方指派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漏其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及该片/该剧的一切信息。

  4.4乙方享有本片录音成品的署名权,甲方需在作品的片头、片尾之相应位置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参与工作人员姓名。

  4.5乙方应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后,将录音载体(标的物)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5.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的违约金。

  5.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交付甲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义务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8.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电视剧同期录音合同书 篇3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作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合约期内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甲方不定期将配音录制需求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需求后日内予以回复确认,并在双方确定的配音录制时间内制作完毕。甲方配音录制需求格式见附件。

  第二条合作要求

  1.配音要求:为保持甲方录音产品的一贯性,乙方承诺合约期内指定一名配音员负责配制甲方录音制品;如该指定人员录制部分制品后因离职、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持续录制的,乙方须提供与已录音人员声音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录制人员继续完成甲方配音工作。

  3.录音要求: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乙方制作的试音小样感觉及语速必须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按照试音小样风格制作录音成品。

  4.配音时间:甲方如需配音,须提前天向乙方发出《配音录制需求单》,双方确定无误后乙方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制并向甲方交付MP3格式的成品音频。

  5.后期合成:配音部分由甲方确认后进行后期合成,乙方不负责剪切、修饰、配简单的音乐与制作。

  第三条权利保证

  甲乙双方确认,配音录制完成后的录音制作所涉及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该录音制品。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配音成品已取得配音、录制等人员的许可授权,甲方使用该录音制品无权利瑕疵,如因甲方使用该配音录制品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权及其他权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无论甲方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使用该录音制品,乙方及其录音人员都享有署名权。

  第四条配音及制作费用

  1.甲乙双方确认:该配音员配音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分钟(含税)。录音及制作服务不收取费用,不足1分钟部分按1分钟收费。

  2.乙方确认并同意:合约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变更配音人员的,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高于原配音人员的,仍按前款所列费用单价结算;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低于原配音人员的,按照后续人员费用单价结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服务费按次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制作完成,将成品配音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在每次验收确认合格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汇入全额配音及制作费。乙方发票开具延迟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六条保密条款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以及与录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配音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配音公开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配音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或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销毁。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原因,乙方未按制作计划确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配音,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过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原配音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配音的录制迟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录制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录制计划完成本配音的录制,乙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本配音的录制迟延超过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配音录制需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