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024-03-14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篇1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发布日期:20xx-12-9执行日期:20xx-1-1《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11月13日经市__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xx年12月9日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

  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号、船籍港,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证书。证书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望。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

  第十六条

  鼓励渔业船舶加入渔业合作社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应当将编队队长、编队船舶等信息由渔业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级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队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险情且不能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等情况,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后或者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记录船号、时间、位置、纠纷原因等情况,并保留有关证据,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采取扣押船员、破坏通信导航设备等非法措施。

  第二十条

  水产养殖经营人应当加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安全措施,当遇到自然灾害性天气时,应当立即组织海上作业和看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业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监管、宣传与培训、海难救助等工作经费;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对老旧渔船报废更新和安全设施配备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渔村(社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应当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教育和宣传制度,定期对渔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沿海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并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做好渔业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管理工作,保证渔业无线电台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生产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海上遇险渔业船舶救助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的;

  (二)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和抗风等级航行的;

  (三)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

  (四)临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

  (五)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未亲自驾驶船舶和指派专人负责望的;

  (六)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未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

  (七)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以及配载不当的;

  (八)船员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作业引发海损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篇2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3、保护、保持各种标志牌、警示牌及标识牌的完好,整洁。合理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等,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50-300元罚款,如因此导致有关事故发生的,责任技术员和责任班组承担50%以下的经济责任。

  六、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0-80%的经济责任。

  2、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6、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处以相关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随意对他人采取不文明行为、动作、语言等,且屡教不改的,罚款当事人50-200元。

  2、随意动手打人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3、对上级领导不礼貌的罚款50-200元。

  4、在公共场所穿戴不整洁,或有不道德行为的罚款50-100元。

  八、奖励

  1、在工作岗位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200元。

  2、单个项目中,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奖励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单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奖励200-1000元。

  重庆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重要文件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斗门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斗门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斗安委[x5]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市教育系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教保[x5]2号)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当前安全工作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月底,在全区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近期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各地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在全区教育系统范围内全面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夯实我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基础,维护我区学校(幼儿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全体师生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教育系统岁末年初安全工作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区教育局各股室(中心)负责人、直属学校校长(园长)及各镇(街)教育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保股,办公室主任由安保股股长张其金担任。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各自负责,综合监管、共同负责”的工作原则。

  四、检查范围和实施单位

  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区直属学校安全专项检查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属学校(幼儿园)由各镇教育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具体含:

  1、道路交通、“双禁”工作落实及校车安全隐患检查督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五、认真排查,加强督导

  本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改,时间是1月14日——18日,各学校、幼儿园根据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好各项职责。

  第二阶段:分组检查,时间是1月19日——23日。分成七大组深入全区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查找整改,并记录在档。

  第一组:教育局

  组长:刘x柱

  副组长:郝x宝

  组 员:黄x莲。

  负责检查:区属学校(幼儿园)、容宏国际幼稚园、新思维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至七组:各镇(街)教育组

  组 长:各镇(街)教育组组长

  副组长:各镇(街)教育组安全专干

  组 员:部分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主任)。

  由各教育组组长带队分别负责检查辖区内镇属中小学、幼儿园。

  六、工作重点

  检查各学校(幼儿园)是否部署开展如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市安委办等紧急通报要求,深刻吸取顺德“12.31”事故、上海踩踏和哈尔滨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回头看”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完成专项行动既定目标任务。

  (三)寒假将至,学生乘车回家和外出增多,各单位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做好“双禁”工作。有校车的单位要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的安全教育。

  (四)冬季风高物燥,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要结合森林防火等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学校自查与教育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对本单位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大检查,并纳入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区教育局、镇(街)教育组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各学校自行排查整治的同时,采取专项检查。

  (二)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区教育局、镇(街)教育组要把此次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与加强执法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

  (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各镇(街)教育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报区教育局安保股,并将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发于1月31日前送到教育局安全保卫股。(邮箱:。联系电话:)。同时,附件1及已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存根(纸质)一同上交安全保卫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