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2024-02-24

高校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1

  为积极响应武汉市文明城市创建,缓解校园停车资源紧缺现状,打击校园道路违停等交通乱象,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行为,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校园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就实施校园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校园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方案,规范对校园内乱停乱放、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置,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规则意识、绿色出行意识,缓解校园停车位资源短缺、校外车辆过度占用校园交通资源、校园交通违章行为频发等现象,显著改善校园交通现状,大幅提升师生员工对校园交通情况的满意度,打造安全校园、美丽校园、绿色校园、健康校园。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交通整治专项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文明交通意识

  1.校长、书记带头在全校范围加强校园交通整治的宣贯教育,全校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要求。

  2.由孟芳兵副校长牵头,制定校园交通整治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开展全校范围各个层面、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校工会负责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离退休处负责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余区管委会负责召开余家头校区师生代表座谈会;学工部负责召开学生座谈会;各学院负责召开学院教职工座谈会等。

  3.校园交通整治期间做好建设安全校园、美丽校园、绿色校园、健康校园的全方位宣传、告知、倡议等工作。

  (二)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全力保障师生员工交通需求

  1.设置教职工专用停车区

  在以下区域安装门禁设施,设置教职工车辆专用停车区,其它车辆禁止通行和停放:

  (1)马房山校区西院

  幼儿园至院士楼家属区:在幼儿园西侧、院士楼南侧道路路口安装门禁设施,仅授权该区域教职工住户车辆通行和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图书馆区域:在图书馆停车场出入口、医院西侧小路安装门禁设施;

  会议中心区域:将会议中心草坪东西侧出入口安装升降柱,在材料学院实验楼东侧、测试中心南侧道路路口安装门禁设施;

  体育场红绿灯南边篮球场区域:以U形桩封闭,安装门禁设施。

  (2)马房山校区东院

  硅酸盐中心区域:在陶瓷复合材料研发基地南侧、珞东社区南侧道路路口安装门禁设施封闭;

  化生学院区域:将网络教育学院正对财务处综合楼路口用活动路障封闭,工程监理中心门前道路、东附楼连廊道路安装门禁设施封闭;

  科发院区域:在思源篮球场北侧、莘子苑食堂西侧道路安装门禁设施封闭;

  汽车学院区域:在神龙园路口、燃料电池实验室北侧道路路口安装门禁设施封闭;

  莘子苑食堂区域:用升降柱封闭,日常禁止车辆通行、停放,保障学生安全,遇重大接待活动时降下升降柱,保障接待停车。

  (3)南湖校区北院

  在南湖校区北院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建设停车场,将南湖校区北院设置为严管校区,在地下通道南湖校区南院、北院入口加装门禁设施、将南湖校区北院3个校门设置为严管门,仅供授权车辆通行。

  2.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在马房山校区东院、西院大门口等设置交通整治公告牌、专用停车场区域公告牌、限速标志牌、禁止停车标志牌、西院来访车辆停车引导标志牌等。

  整修马房山校区西院体育场红绿灯南侧篮球场、马房山校区东院东附楼等停车场,划设停车位。完善部分路段交通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在马房山校区西院大门外等处增设减速带,修复校园道路破损减速带。

  (三)规范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交通违章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制定《武汉理工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对校园交通秩序进行强化管理,对机动车在校园内通行及停放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对于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条件

  保卫处牵头成立交通整治专班,确保整治措施落地有效。保卫处做好整治队伍的培训工作,做到严格管理、文明管理。

  加强对校园交通整治的相关考核,将教职工校园内交通违章行为纳入师德方面的考核。对于部分车主拒不配合、捏造事实投诉,或故意刁难、无理取闹、打骂整治人员等情节严重的教职工依师德失范、校纪校规给予处理。

  四、进度安排

  20xx年1月,出台《武汉理工大学校园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武汉理工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并启动宣传贯彻工作;

  20xx年2月底前,完成校园交通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20xx年3月起,按照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方案,启动为期1个月的校园交通整治专项行动。

高校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2

  加入学生会半年里,对宿管会有了一些了了解, 宿管会作为学生会的第一大部门,它与学生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协助老师为学生们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帮助同学们解决问题的部门。同时又是协助学生会搞好各项活动的后勤工作,为学生们营造一个欢畅活跃、奋发上进的学习环境的部门。

  一、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不叠被:由于个人没有养成叠被的好习惯,所以不叠被现象较多。

  2、物品摆放

  (1)衣物乱挂床头或窗子上,不雅观。

  (2)书本随便摊放在桌子上,使桌面显得不整洁。

  (3)鞋袜乱放,使寝室显得混乱。

  3、随意破坏门窗桌柜等公共财产。

  4.卫生间地板没有按时冲洗,宿舍地面没有定期打扫。

  5.浪费水电,用电不安全。

  二、计划解决对所发现问题的方法

  1、加大抽查力度,多开展活动使大家养成良好的习惯。

  2、对物品摆放制定相关制度。例如:鞋子全部放于床底,并且按一字摆放,书本整齐的摆放在桌子和柜子上,保持桌面干净。衣物不准挂于床头,行李箱全部放在架子上。

  3、宿舍层长和栋长协助宿管会干部定期检查,及时传达信息。

  4.指导住校生形成良好和谐的同学关系。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形成亲密的室友关系,组织一两次寝室篮球赛等活动。

  5、引导学生相互开展竞赛、互相监督,月达标在90%以上。

  6、培养负责、高效的管理员队伍和学生自主管理队伍。

  三、在本学期对工作的新计划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老师和主席团搞好今年的寝室卫生,把学院的意见积极展开行动,并且定期开展活动。

  2、宿管部成员都要积极热心,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如遇到重要事情不能参加工作,要提前请假。

  3、宿管部成员都要积极主动,及时完成我院及本部门分配的任务。

  4、平时多联系同学,多发现问题,维护学生基本的利益,积极向学院反映学生提出的有关生活和学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宿管部成员平时也要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都要树立形象,不发生有损学院学生会及本部门名誉和形象的事件。

  6、 根据以前宿管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总结,继续组织宿管部全体成员学习了解宿管部的职能与工作特点。

  7、 在实际工作中,实际分工负责与整体作战相结合,并加强各成员之间的沟通、协商,提高工作效率。

  四、目标 :

  明确工作思路,完善自身管理,在院学生会的指导下我们部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优化自身机构,团结共进,使宿管部的运作更规范更有效率。

高校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篇3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三主张给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赔款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

  4、工程款利息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

  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

  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