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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