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商务互联网二级中心授权合同

  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者泄露、传递以及为第三者或帮助第三者模仿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损害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形象、商标、商号名称和商誉及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和商誉的行为。

  第五章 商标及商号名称的使用承诺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依照特许合同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统一的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用于组建区域二级中心的登记注册、室内外装修和陈设、招牌、宣传资料及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自终止日起,没有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书面授权,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注销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商标、商号名称、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它与行业商务互联网有关的授权内容。

  第六章 应用费

  第十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为行业商务互联网____二级中心,可业务拓展的具体区域包括:____。

  加盟方式为____加盟。(请填写年度加盟或长期加盟。)

  第十六条 应用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大写),相关服务见下表:

  第十七条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出应用费人民币____万元。长期加盟的二级中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余款____万元。

  第十八条 除非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否则不论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终止,应用费均不再退还乙方。

  第七章 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商标、商号名称、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自行办理从事经营所必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批文或许可证,以及其它法定证照。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办理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批文或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甲方申请协助,甲方将尽力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对涉及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任何资料采取保密措施,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传播及向第三方透漏。

  第九章 双方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职责

  协助乙方拟定业务发展计划及提供经营指导;

  人员技术培训及业务培训等教育培训;

  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计划的制定;

  提供特许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支持;

  传送各区域中心的市场状况分析报告及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乙方职责

  配备相应人员在区域内进行项目拓展;

  区域用户的建立与开拓;

  区域营销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在甲方协助下,根据区域的差异,可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价格政策;

  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实施及维护;

  区域市场的监督与打假,维护品牌市场的有序性。

  第十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首付款到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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