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之原则下,达成以下协定:
第1条:顾问服务之宗旨
为配合xx市『』之交付使用及检讨改善已交付使用之物业管理之资素,使往后能令该物业服务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上述发展专案提供专业之管理顾问服务,务求使该物业顺利交付给业户使用,同时设立完善管理制度使甲方为该物业成立之管理处管理职员能于最短时间内独立管理整个项目。
第2条:物业管理顾问期限
1、 本合同前期(交付使用日前)为前期物业顾问服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
2、本合同后期(交付使用日后)为物业顾问常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
第3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的内容/服务范围包括如下事宜:
1、评估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及设施设备。
1.1 从管理角度提出对建筑物设计图纸的意见,含包括对日后物业管理有正面及直接影响的意见。
1.2从日后管理的角度,分析物业建造的选料及安装方法等,减少遗漏工程,改善设备使用效果,减轻后期管理之压力。
2、评估各机电房的规划位置,原机电设备合理充分利用
2.1 建议小区内之配电房、水泵房、煤气调压站、污水处理站、水池等之适当位置,使日后管理运作能更为流畅,节省资源。
2.2协助制定管理维修保养计划。
3、 建筑材料设备的适用性之专业意见。
3.1 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
3.2提供功能布局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减少日后管理期间操作成本及使物业经济效益增加。
3.3 建议成本保护方案,减少因施工对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害。
4、 协助发展商销售方面
4.1于物业销售期间,针对物业基本情况而设计适合其日后运作之物业管理方案。
4.2 x年x月x日展销会期间,派一名顾问人员亲临展销现场x天,配合发展商进行销售宣传,以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解答客户有关物业管理之咨询。
4.5 制定公约条款及管理守则
4.5.1 根据发展商提供之公约样本,与发展商之指定法律代表商讨,参照发展商之意见,协助制定符合政府规定及之特定公约内容及细则。
4.5.2 制定一套符合所设定之管理规章。
4.5.3 制定业户手册、装修流程、装修守则。
4.6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办事宜。
4.6.1 建议管理处办公位置。
4.6.2 就组建管理队伍、管理结构设置提出建议。
4.6.3 提出管理处内部装修要求意见、购置各类家居、工具、文具用品,以及印制各式表格、信函和信封的专业建议。
4.7 配套设施的安排及管理建议
由物业管理角度,基于小区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提供小区配套设施意见。
4.8 管理费预算
4.8.1 针对物业日常运作支出,作出评估,制定年管理费预算案。
4.8.2 依据预算案,建议管理费金额。
4.8.3 制定收取管理费之运作程序。
4.8.4 建议管理处帐目之控制程序及安排。
4.9 移交住宅小区单元用户之程序
针对物业移交用户之程序,提出关于用户应知事项、移交流程装修须知、运送物件安排等相关事宜的专业意见及相关文案资料。
4.10 物业交付期间之保安控制
4.10.1 对小区全部公共地方、机械机电室及小区周边范围之保安评估。
4.10.2 制定适合之保安制度。
第6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方式
6.1 前期(交付使用日前)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定期到场召开物业管理顾问会议合共x次(每次为期x个工作日)完成上述第4条之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