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驾游服务合同

2023-03-28

重庆市自驾游服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次自驾游有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自驾车团队,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导游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本旅游团团号_________________。

  旅游期间、线路、景区(点)等见《旅游行程表》(附件2)。

  第三条费用

  成人_____元/人,人数____,儿童_____元/人,儿童____人,总计_____元。

  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团款。

  甲方自驾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性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保险、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加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能够量力而行。

  在整个自驾游行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条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并确保其车辆符合自驾游的要求。

  甲方车辆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

  1、甲方自愿办理__________保险。

  保险费______元/人。

  2、为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旅游者利益。

  经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明确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离出发日不足3日退团,应支付全部团费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后退团或离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取消出团,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或行程不能继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国家旅游局1997年第38号令)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由此影响行程进行。

  若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选择: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

  1、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旅游行程表(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自驾游服务合同 篇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小龙虾养殖和农作物种植) 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东 南 西 北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合计共计 亩(大写) ; 亩(小写) 。

  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

  转包(出租)价款支付方式: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4、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领取或领取后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乙方所有。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60天内仍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政府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自驾游服务合同 篇3

  合同签定方: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未经协商拖欠租金逾期三日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3、负担出租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

  6、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7、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在北京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北京地区须通知甲方,经允许后方可出京;

  2、对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印鉴、支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欺诈行为,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

  5、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应即刻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如继续强行运行出现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终止合同;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卖、抵押;自行更换驾驶员,否则除后果自负外,甲方处以10000元罚款,并收回车辆;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另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乙方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车辆。

  三、担保方的权利的义务

  担保方就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责任。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现在标准执行;

  2、日租车辆日限行 公里,月租车辆月限行50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每公里按二元计算加收租金;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1、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月租和年租的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安排强保日期;

  2、强保日期前三天、年检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将与乙方电话联系约定具体日期和地点,乙方应保证准时准点到达。强保逾期不到甲方有权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车辆损坏乙方须另行赔偿。年检不到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1、租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五天,向甲方提出续租或退租,如续租应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以保证乙方用车;

  2、短租车辆续租应在期满前3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并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3、乙方退车应遵守约定时间,逾期4小时以内交当日租金的50%,超过4小时按全天租金计算;

  4、退车时甲方提供的行驶证件丢失,外以罚款:行车执照600元、年《检》标志1000元、绿标200元、养路费缴纳复印件10元。丢失车钥匙赔偿600元、车辆牌照赔偿600元同时暂不退押金,待牌照补齐,计算所有损失后结算;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车型 押金 元整;租车费 元/天;租用天数 ;起租时间 年 月 日至终止时间 年 月 日;共计:元整(用车时间24小时200公里,超公里2元/公里)

  2、乙方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应扣除:拖欠的租金,应负担的赔偿和处罚的扣款项目;

  3、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4、以上两项扣除后,余数当时返还,凭押金收据第三联清退。

  八、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租赁车辆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转移时,应办理手续,逐项认真填写移交表,包括甲方所提供的行驶证件。

  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2.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件,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3.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

  5.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事故,在事故未处理完,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6.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20%元,作为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贬值赔偿,车辆修理费超过5000元时,按40%赔付给甲方。

  十、本合同中《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移交清单》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作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签字: 出租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