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书

2023-03-25

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特别提示:

  ◆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吉祥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吉祥号码 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祥号码入网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签订本协议时,选择设定有月最低消费 元话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限制的吉祥号码 ,并同意在入网时一次性为该号码预存 元话费。此吉祥号码在网期间不允许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此吉祥号码在网期间的月最低消费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变更需经双方同意)的要求,则自动展期5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如甲方所选优惠业务设有最低消费限制,按照两者中较高的就高不就低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不少于一年)不可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年内(不少于一年)不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以下简称“过户”)。为保护甲方权益,在该吉祥号码入网时甲方应另行登记其他联系号码,以便在办理过户、补卡、更改资料、销户时复核身份。

  二、吉祥号码过户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 年后(不少于一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年后(不少于一年),甲方对此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二)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时,甲方及受让方须同时亲自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

  (三)甲方将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吉祥号码资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密码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该吉祥号码对应的SIM卡办理。

  (二)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重置功能需在换卡业务申请一周后方可办理。

  四、补卡要求

  (一)若甲方因挂失补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同时通过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

  (二)若甲方因卡损坏或卡的应用问题需补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密码外,还需凭旧卡办理更换。

  五、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二)甲方在号码在网期间通过违规手段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未到期办理过户业务;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六)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七)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入网、过户、分合户、补卡、修改资料、重置密码、拆机复装、销户、停机保号业务的,需到号码归属地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签章或签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经办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书 篇2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住址:

  乙方:中 地址:

  特别提示: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吉祥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吉祥号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祥号码入网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签订本协议时,选择设定有每月话费最低消费 元(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限制的吉祥号码 ,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为该号码预存 元话费。如甲方所选其它业务亦设有最低消费限制,则按照其中最高的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在网期间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费。如有特殊需求,须由甲方本人至乙方指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按照其吉祥号码最低消费调整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若甲方自行通过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对吉祥号码的最低消费进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该类操作无效,乙方可自行恢复,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为保护甲方权益,在该吉祥号码入网时甲方应另行登记其他联系号码,以便在办理过户、补卡、更改资料、销户时复核身份。

  二、吉祥号码资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密码修改、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该吉祥号码所对应的SIM卡至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二)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修改、重置业务在补卡业务办理完成一周后方可办理,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接受。

  三、吉祥号码补卡要求

  如需办理补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厅办理,同时乙方有权通过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未能通过校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四、吉祥号码停机保号要求

  甲方承诺,自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五、吉祥号码拆机复装要求

  甲方对本协议所涉的吉祥号码办理销户(即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后,乙方有权收回该号码重新启用。在乙方完成号码回收流程以前(即仍可在乙方系统中查询到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甲方可使用该号码办理拆机复装业务。甲方需在号码归属地的乙方指定营业厅按照乙方关于拆机复装业务的管理规定申请办理。

  六、吉祥号码过户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甲方对此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将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方的(以下简称“过户”),第三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 甲方及第三方本人均需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给乙方存档。本协议在第三方与乙方签订的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生效当日自动终止,不再履行。具体细则按照乙方关于过户业务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时,该吉祥号码的预存金额和最低消费标准按照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时,乙方有关吉祥号码新入网的管理标准执行(即按乙方业务规定中对应的吉祥号码级别办理),不适用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时的最低消费约定。

  七、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收回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

  (二)甲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通过违规手段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号码月最低消费、未到期办理过户业务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四)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五)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的;

  (六)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争议解决

  乙方咨询投诉热线为10086。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入网、过户、分合户、补卡、修改资料、重置密码、拆机复装、销户、停机保号业务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的号码归属地营业厅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办理上述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并重新启用。

  (三)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出现协议约定的可变更或可终止、解除之情形,否则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解除本协议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后方可变更或终止、解除。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签字并加盖手印(或公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 :(签字及手印、公章)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

  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待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金、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标准仓单等,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

  抵押关系形成后,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乙方的抵押物作为必要的保证金或用以减少乙方账户赤字以维持账户借贷平衡之用。

  在合理的时间内,甲方将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确认此项抵押物的使用或转移。

  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甲方因上述财产处置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

  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

  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的通知单独向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及法规法律、交易所规则的变化对自已持仓的影响。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当乙方风险率<0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并禁止开新仓。

  当乙方风险率≤-40%时,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当市场价格急剧变化,甲方有权采用动态风险控制原则,当乙方风险率达到上述条件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上述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无论此种方式是否通知到乙方,甲方均于第一时间在交易营业场所为乙方提供书面通知,由乙方自取。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结算后,按照在甲方营业场所内自取方式向乙方提供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通知)、其他交易所通知以及甲方通知文件。

  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客户交易结算单及其他事项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网上查询。

  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在甲方结算部自取书面交易结算月报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交易结算月报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邮寄。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

  如果甲方在开市前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乙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

  如果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对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月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乙方在此款约定时间内既未对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甲方不再接受乙方提出的异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

  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任一人均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

  如果两人以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需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一人签字均为有效。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注:法人客户需加盖财务章)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

  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声明,乙方的授权人员有权行使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甲方也可以直接选择与乙方的授权人员直接联系/或者履行合同的条款。

  乙方授权人员的行为由乙方直接承担其结果。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方式下达。

  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应当签字。

  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返回经签字确认的客户交易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提取或者调拨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凡乙方在当日客户交易结算单上进行的签字确认,视为乙方对此日以前所有交易及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

  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及标准仓单等。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

  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合同附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交易异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处置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拆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

  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如乙方未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既无资金余额,又无交易记录的情况下,甲方视乙方为自动销户,解除甲、乙方的合同关系。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