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围城:M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2017-06-23

  一、引言

  离婚案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离婚案件可称之为最为“民事化”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财产等;也是最典型、最传统的纠纷,在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从而能为纵横结合地考察民事审判提供范本;其审判需更多考虑“人”的问题,是极为重视个体性和主观情感的审判,法官不仅要关注事实和法律等表面审理,甚至要透视当事人的精神、情感世界;其对传统的诉讼标的、诉权等理论的研究也会带来一定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我尝试通过实证调查“描述”离婚案件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思考离婚案件所蕴涵的学术问题。我选择西北g省t市m区人民法院(m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自XX年1月进行了一个半月的调研。调查方法:1.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m法院的相关资料、离婚诉讼的相关文献等。2.案卷的全面查阅。我查阅了m法院~XX年1004起离婚案件的案卷,包括对外公开的正卷、判决书及法院内部传阅的副卷(内含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等)。3.旁听案件,作为书记员参与案件审理,并在小范围内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访谈。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XX年m法院分别审结离婚案件344、315、345起。除XX年略有减少外,三年来数量基本持平。1004起离婚案件中,729起由女性起诉,达72.61%,各年分别为249、225和255起。可见,女性起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年度变化不大是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主要原因:第一,女性平等、独立意识的增强,不再坚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嫁观念。第二,法律对妇女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诉讼离婚较之协议离婚可能带来更大收益。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不再依赖男性,即使离婚也能独立生存,因而有勇气提出离婚。第四,女性对婚姻生活质量的要求更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在当代中国仍是主流,女性对婚姻家庭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必然会对婚姻有更高要求,容易引发对丈夫和婚姻的不满。第五,女性较之男性有着更为细腻的情感感受,其对婚姻琐事更为敏感,一些男性看来不足以影响婚姻的因素或矛盾,女性却难以忍耐,更易成为原告。

  图1:离婚案件数量统计图

  (二)离婚理由

  1.离婚理由复杂多元

  离婚理由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女性所持理由更为复杂多元。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我将女性的理由归为12项,男性的理由归为8项。就单个案件起诉时平均所持理由而言,男性为1.11,女性为1.64,即起诉时,大多数男性持单一理由,而大多数女性却列出更多理由。可能的原因一是女性对婚姻生活不满意的事由多于男性,二是女性更为细心,在起诉时提出更多理由以期获得法官支持。

  表1:女性离婚理由数量统计表

  性格不和

  家庭暴力

  不尽家庭责任

  家庭琐事

  不良嗜好

  长期分居

  婚外情

  男方疾病

  男方犯罪

  经济问题

  家人矛盾

  其他

  XX年

  118

  105

  40

  65

  13

  21

  19

  3

  3

  7

  10

  4

  XX年

  103

  95

  58

  61

  10

  26

  14

  8

  5

  9

  5

  2

  XX年

  87

  109

  67

  66

  10

  40

  8

  8

  9

  12

  9

  5

  总数

  308

  309

  165

  192

  33

  87

  41

  19

  17

  28

  24

  11

  表2:男性理由数量统计表

  性格不和

  不尽家庭责任

  家庭琐事

  长期分居

  婚外情

  家庭暴力

  女方疾病

  其他

  XX年

  53

  11

  20

  6

  5

  1

  2

  4

  XX年

  44

  12

  31

  8

  4

  7

  2

  3

  XX年

  44

  10

  22

  11

  8

  3

  0

  5

  总数

  141

  33

  73

  25

  17

  11

  4

  12

  2.原告对“性格不和”的普遍主张

  女性以此为离婚理由起诉的308人次,占女性起诉的42.25%;男性以此为由起诉的141人次,占男性起诉的51.27%。可见,“性格不和”在起诉离婚时仍是原告的普遍主张。这与现行婚姻法将离婚标准原则化为“感情确已破裂”有很大关系。此外,较之其他离婚理由,“性格不和”更为概括和抽象,具有囊括其他理由的包容力,使原告更倾向于选择其作为离婚理由。但“性格不和”的衡量、评价标准较为模糊,给法官评判感情是否破裂带来一定困难。

  3.女性对家庭暴力的主张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