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新股认购协议书

2024-12-10

代理新股认购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广大客户的服务:提高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收益,乙方利用_________银行的网络优势,受股民的委托,统一进行新股申购。将中签的新股按投资者申购的资金比例分配,待新股上市后,利用其发行价与上市的差额获取投资收益。新股申购由甲方、乙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帐号为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

  由甲方提出委托申购新股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参加集中代理新股申购。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于新股申购时将活期储蓄资金划转至乙方,甲方在新股申购日上午9:30前存入的资金均可参与,资金划转后,活期留存人民币壹元。余额低于一千零壹元,自动停止新股申购。

  三、新股申购期间活期储蓄账户不能销户,但仍可续存,参加下一次新股申购。资金返回活期储蓄后可正常存取款。甲方务必妥善保管活期储蓄存折及密码:凡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新股申购未使用中签资金,第五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将资金从乙方划转至活期储蓄,未上市的中签新股的权益,由乙方统一登记在册,按甲方出资占本次所参与申购全部资金比例归甲方拥有,中签新股应在上市的首日由乙方择机卖出,乙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以交割单上的实际金额,按中签新股当时的出资比例,次日划转至投资者储蓄上。

  五、甲方委托乙方申购新股的资金在活期储蓄时计活期存款利息,划出资金与新股申购期间不计息。

  六、乙方根据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受托申购新股。如若中签,中签的股票权益属于全体参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中签新股未上市期间,库存股票成本由甲方按出资比例分摊。在同一天内,有多只新股发行,由乙方负责择股申购。

  七、甲方如欲退出申购,须凭本人身份证明到乙方委托银行签订《退出集中代理新股申购协议书》。乙方委托银行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甲方的退出。甲方退出时若遇申购新股资金冻结,须待资金解冻后办理退出手续:若遇中签新股末上市,待新股上市卖出后收益返回甲方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八、乙方在操作过程中,如遇交易所主机、交易线路、交易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操作意外等其它原因而造成新股申购失败,乙方与次日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活期储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委托期限内,以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为准,从事申购业务。若未来新股发行方式发生变动或乙方认为其它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原因出现时,乙方将在乙方及乙方代理银行所在地刊登公告声明终止本协议。

  十、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代理银行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代理新股认购协议书 篇2

  甲 方:

  机构负责人:

  地 址:

  乙 方: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代理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户号码 1。。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六、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险 %; 3. 险 %; 4. 险 %; 5. 险 %; 6. 险 %。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的中介发票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7.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9. 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10. 乙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11. 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4、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措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甲方。

  1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6.乙方将对其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的同时,满足代理业务的需要。

  17.乙方现场出单销售甲方人身意外险产品必须安装甲方人意险出单系统,相关单证和业务流程要符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xx‟91号)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其他规定的要求。

  18.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乙方代表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真实、不遗漏,乙方不得伪造或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裁判机关认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判决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全额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陈述与保证:

  (一)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获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仍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二)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其人员配备及公司管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乙方保证其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体系。

  九、代理合同的中止、解除

  (一)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 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 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代理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

  4.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之内未仍交付的;

  5. 甲方发现乙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 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 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中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代理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五)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手续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手续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需按本保险代理合同规定按期将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划转给甲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乙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或私刻印章;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6)侵占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或侵占、挪用甲方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保密条款

  (一)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外的第三方。

  (二)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 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四) 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 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三、其他

  (一)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取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为此代理事宜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协商和达成的协议均由本合同取代;

  (四) 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臵,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新股认购协议书 篇3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区推广、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____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成功者陶瓷, 区域的代理商。  

  二、价格与提货  

  1、提货价格:  

  2、提货地点、时间与方式:建议可由乙方每次提前一段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乙方自己到甲方来提货,乙方自己负责运输。  

  3、结算及付款方式:先付款后发货。  

  4、其他约定: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的货源供应,并确保产品质量。因乙方运输、贮存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区域及销售量进行监督。  

  3、甲方在乙方开业前有义务提供相对应的样板。(备注:乙方必须支付相对应的样板费,甲方必须在以后的货款中返还乙方。  

  4、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补贴,按双方商量协定 元平方,共计 元。(人民币)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制定代____区域的产品价格,可在代____区域内发展乡镇级经销商,但应对乡镇级经销商的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2、乙方有义务在代____区域内对该产品进行宣传;该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品牌权益的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只能在限定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五、代理期限  共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若发现乙方跨区域销售,按10000元吨处罚乙方,并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2、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损害甲方的商誉,不得透漏甲方商业秘密,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 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3、甲方必须按乙方提供的时间数量按时交货,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损害乙方商誉,不得透漏乙方商业秘密,每发生一次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申请取消甲方代理权。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帐 号: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