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素材

2025-02-17

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素材 篇1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已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明确学生在外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时学生与学生家长的责任,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在外实习期间,学生如果仍需在校住宿或期间返校办理相关事务,必须严格遵守院系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宿舍不得有使用大功率电器、吸烟、喝酒、不整理内务等违纪行为,违者按院系相关规定处理。

  三、若学校和系部需要学生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些活动,如信息采集、期末考试、就业信息情况统计等,应积极配合,不得缺席,违者按院系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在外(包括从实习单位到学校往返途中)期间,出现学生一切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学生、学生家长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在外实习期间,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

  (二) 在外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者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在外实习期间,因自身行为不慎引起学生本人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外实习期间,因他人行为引起学生人身伤亡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外实习期间,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在外实习期间,因往返校内外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学生家长和本人承担;

  (七)其他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X年XX月XX日

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素材 篇2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职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现乙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1、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负全责。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3、乙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从事电气上的工作,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认证证书(如电工证等)。

  4、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5、乙方必须在相应的施工场所设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施工完成前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如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到位或施工(技术)人员不按规范施工或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额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文明、规范、科学施工,注意形象不准打架闹事、不准光膀子、不准随地大小便和乱扔垃圾。

  9、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甲方监管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进行扣减工程款的处罚。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素材 篇3

  为了顺利完成即将参加的大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时完成在校期间的各项学习任务,顺利毕业,本人承诺做到以下事项:

  1、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加国内外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

  2、通过合法可靠中介机构寻求就业单位,不轻信各种用工启事、电话信息;不从事高空、污染、危险性大的工作;不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推销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不盲目向用工单位交纳报名费或押金。

  3、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远离黄、赌、毒;不盗窃公私财物;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不健康书刊和声像制品。

  4、注意日常生活安全。不擅自外出游泳;遇事冷静,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失盗。正确处理男女同学关系,女同学洁身自好,不发生未婚先孕等破坏社会风气,影响本人、家庭及学校的不良事件,违者后果自负。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若发生违纪情况,同意用人单位按职工管理办法处。

  承诺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