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党员承诺书

2024-11-28

机关干部党员承诺书 篇1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安排部署,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的目标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和组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要求,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邓小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以“一迎双争”为主题,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始终保持学习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抓紧学习,带头学习,努力学习,刻苦学习,力求在认识上达到新境界,理论上达到新水平,在素质上达到新高度,为提高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乐于奉献,扎实工作。要立足本人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不等不靠、不推不拖,严格要求、创新工作、甘于奉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搞好各项工作。

  四、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搞好团结协作。做到识大体、顾大局,对人尊重,待人真诚,为人谦虚,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强化自我约束。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不断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创新业绩,开创工作新局面。提升为民服务理念,创新为民服务载体,营造为民服务氛围、端正为民服务态度,尽心尽力为党和政府分忧,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

  五、加强勤政廉政,切实向县委负责。学习廉政知识,营造廉政氛围,增强廉政意识,为把我局建设成一个廉洁奋进的和谐单位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制定督查台帐,对党组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郑重承诺,请予监督。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机关干部党员承诺书 篇2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履行职责是我的天职,在此,我郑重承诺:

  1、遵守本局制定的《首问负责制度》、热情接待每一个到我局办事的客人,认真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属本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手续完备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结,手续不完备的,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需补充的手续后予以办结;对违反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和人员办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做好解释并提出相关办理的建议。

  2、遵守本局制定的《限时办结制度》,对来文有时间要求的,按来文要求的时间办结;旅游项目前置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或口头答复报文单位。

  3、遵守本局制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到本局办理职责范围内事宜的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办理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结时限;因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待手续和材料完备后,继续受理;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遵守劳动纪律,不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5、遵守党纪国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如违反承诺,我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机关干部党员承诺书 篇3

  我是一名基层工作的团支部书记,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健康成长,受到了党的关心,我作为一名基层团支部书记,带头发挥作用,带领社区的青年,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同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提高青少年思想政治意识,抓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保证团的常项工作和品牌活动顺利开展。

  一、加强团员青年管理工作。与14岁以上的青年(团员)签定维护稳定责任书和外出务工的青年签定维护稳定保证书,进一步提高我镇青年维护稳定意识和维护稳定敏感性。第二、对青年进行分类管理办法,对不放心的,去向不明的可疑青年进行调查摸底并确定联系人,与他们定期联系谈话,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解决他们的困难。对社区的不放心的青年进行定期联系,加强思想教育。

  二、是充分发挥“青年之家”作用,抓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一、根据青年之家每月开展一项品牌活动的工作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公民道德建设月、预防非法宗教活动,预防艾滋病和碘缺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年的综合素质。组织青年在每一组进行宣传18大精神和团的17大精神,目前形势宣讲活动,提高广大青年要认识目前形势情况,同时在暑假期间组织反乡大学生给他们讲维护稳定方面的知识,组织他们参加社区的巡逻工作,从而提高他们维护稳定意识,从而保证社会稳定,为广大青少年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