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服务承诺书

2024-11-06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服务承诺书 篇1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使用伟达地暖!

  “竭尽一切可能,真诚为你服务”是我们伟达地暖公司对待顾客的一贯宗旨。我们奉行:你的需要,就是我们的使命,竭诚为新老客户实施优质的售后服务的原则。

  从您使用伟达地暖开始,我公司将为您提供完善和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并长时期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此我们制定以下售后服务措施,请用户给予监督。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为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2、组织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开展定期跟踪服务.

  3、负责用户设备安装和日常维护的指导,长期提供采暖系统的零配件。

  二、保修期内服务:

  1、凡由本公司完成的系统工程,自安装完成当日起算,一律以工程验收日起保修二年(即三个采暖季)。整个系统在保修期二年内免费维修,终身维护。保修期内可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保修期过后,由我司完成的地板采暖工程,地暖埋地系统均享有终身维修,24小时上门服务。

  2、按照我公司的售后承诺,自系统安装运行之日起一年内,机电部分(温控器、水泵、流量开关等)出现质量问题,将实行免费包换、保修的服务。一年以后出现问题,公司给予技术支持,只收取更换材料成本,人工免费。

  3、用户以电话,传真信函方式向公司技术服务中心申报.申报响应,在约定的时间24小时内提供服务,并排除故障,使用户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维修响应时间为24小时以内;特殊紧急情况接到通知后即到场处理。(外地项目视情况而定)

  4、为使用户能正确地使用本公司产品,并了解本公司地暖系统的结构、性能、安装程序及维修标准,正确掌握操作、日常维护和事故预防处理方法,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在安装完毕后即为用户提供地板采暖技术指导和系统调试,到学会为止。

  三、系统故障

  如有系统故障时,我公司以“先保证用户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查原因”为宗旨,即系统出现故障,我公司可先提供服务和备用部件,保证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正常运行,故障设备配件带回公司查明故障原因,然后进行维修,待该故障设备修理完毕后,再更换回来(部分进口设备配件进口周期较长)。

  以下原因发生,本公司将提供有偿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

  1、由于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四、除此以外,国家适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本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经过更换的地暖系统配件产品,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另行计算。

  1、服务响应时间:接到用户服务通知后,分钟内给客户准确答复,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2、如有违约,依据主合同处罚条款执行。

  3、公司售后服务热线:

  4、24小时技术支持、售后电话:

  六、维修、投诉电话:

  承诺人:

  20xx年x月x日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服务承诺书 篇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对工人工资的支付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中标后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并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现象。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并将该协议送贵单位、监理公司备案。

  3、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并将该计划送贵单位、监理公司备案。

  4、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将所属各施工班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送贵单位和监理公司备案。

  5、我公司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司、贵单位核实后,可书面通知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我公司拒付,贵单位有权直接从下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同时罚没我公司履约保证金20%以上。

  6、我公司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司、贵单位核实后可作为我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报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7 、贵单位如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因我公司不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闹事、围攻、上访等事端的,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承诺方:

  20xx年xx月xx日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服务承诺书 篇3

  我单位施工的x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我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我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我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我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部门抽查。

  (七)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我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九)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十一)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施工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死亡2人以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上限处罚,并记不良记录9个月。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上限处罚,并记不良记录12个月。

  3、监督小组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在一年内对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施工起重机械等安装、拆卸、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临边洞口未作安全防护、专项施工方案未作编审或论证的,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验收等未履职履责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记录3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记录6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记录9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

  4、对监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回复,视为未整改落实,第一次记不良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记录4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回复后经抽查,未整改落实到位的第一次记不良记录1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记录2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记录3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对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仍继续生产的,记不良记录6个月,并报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罚并记入黑名单。

  施工单位(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