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揽人责任
1.提供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2.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3.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承揽人支付。
4.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定作人交付成品。
5.协助定作人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6.协助定作人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7.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定作人责任
1.提供加工产品及装修厂房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承揽人垫付,承揽人则从定作人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其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__年。
2.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定作人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定作人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承揽人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承揽人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定作人负责。合同期满后,由定作人自行处理。
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4.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厂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者,定作人有权向承揽人提出调换,但禁止非法搜查承揽人工厂工人的身体。
5.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结算方式
结汇应以定作人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定作人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承揽人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承揽人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定作人指示注明标记。定作人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_________天给承揽人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承揽人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定作人。在未得定作人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定作人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十二条 加工产品的交付
承揽人每月分___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___日、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日)在承揽人厂区或仓库向定作人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以定作人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定作人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4.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5.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承揽人加工质量问题,承揽人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定作人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