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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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九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第十二条 承揽人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三条 定作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

  第十七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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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   定作人(章):     住所:   │   承揽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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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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