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合约

  第十八条 :技术性成果的通报义务  

  乙方依据第十四条向甲方所借用的"技术情报"或由于物品制造而有所发明、改良、专利的取得等,或取得其他有关情报、资料、knowhow时,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说明其内容。

  第十九条 :工业财产权  

  (一)乙方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情报"研究发明、改良、新式样、创新等的专利权、实用新式样、商标权(以下统称"工业财产权")的权利归属甲方所有。属乙方knowhow部分,则工业财产权不归甲方。  

  (二)甲方因前项而愿将"工业财产权"(仅限甲方提供部分)出让时,乙方应提供甲方有关该项发明、改良、新式样的图面、规格书等资料,同时乙方应依循甲方的请求做适当的协助。  

  (三)乙方交给甲方的物品,除甲方所指定的部分外,乙方须留意不抵触第三者的工业财产权、著作权,万一发生抵触的问题时,须迅速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责提出解决问题的计划。若有损害,乙方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检查  

  甲方为了确保货品的品质,视其必要得要求会同乙方实施制成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机密保持  

  本合约第十四条乙方的自甲方的所有"技术情报"及由第十八条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及因本合约而获得甲方的其他情报,须负保持机密的责任。并且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无论任何情况不得泄露给第三者。甲方也应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乙方提供研究成果给第三者。

  第二十二条 :中途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拟中途终止合约,需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议才可终止合约。  

  (二)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和约,已确定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终止  

  甲、乙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可终止合约。  

  1.违反本合约条理的任何一项。  

  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  

  3.他方受到强制执行或稍税滞纳处分、其他法律的处分或有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奖或做破产的宣告时。  

  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 

  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  

  6.签发的票据遭受退票止付时。

  第二十四条 :合约终了时的处置  

  (一)本合约于合约届满后,若无自动延续情况时,其将失效。而在合约终了时,乙方应立即归还向甲方所借的一切"技术情报"、"支给材料"及"机械设备"等。据第十九条甲方得以无偿取得乙方已获有专利的发明、改良、新式样等所有资料,依据甲方指示,乙方应立即将物(包括半成品)缴纳或毁损。  

  (二)甲方依项后段所示,按缴纳数量将甲、乙双方协议计算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但支付的订金或损害金等,甲方的责权存在时,要以冲帐的方式由结算金额中扣除。  

  (三)本合约纵使欺瞒,合约终止或其他的事由终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仍然存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负担  

  依据第六条的规定,在乙方完成物品的交货前,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已灭失、毁损或变质时,危险的负担依据下列而为之。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