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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