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组发〔〕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四个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XX年3月9日

  〔此件请转发至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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